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第十九条 借款的权利
一、可以向多个独立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五、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把外币贷款串换成人民币使用。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利率等;
三、贷款到期时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指出不改正者,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贷款业务的种类、范围、程序和贷款利率等信息,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