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当面进行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对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四、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操作性强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代理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重视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训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代理保险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商业银行要修订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引导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五、规范银保合作协议,加强销售费用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认真审查银保合作协议的内容。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主体、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等。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六、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必须事前主动协商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保险公司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确保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能够通过该应对预案全面、及时、妥当地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遇有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有重大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同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商业银行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不同业务环节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收回对其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