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不可否认,执行队伍建设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乐观,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第一,消极执行。有的以种种借口对案件久拖不执,坐失良机,甚至长期不管不问;有的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致使应执行的财产流失;有的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的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受托执行后却按兵不动,或者长期暂缓执行,或者动辄中止执行。第二,野蛮执行。有的明知执行依据错误而强行执行;有的乱变更执行主体;有的诱导财产评估,搞“双重标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执行案外人财产且知错不改;有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方法简单,以致激化矛盾,引发事端,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第三,违法违纪。有的在执行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执行款项,非法拘禁、非法致死致残当事人,严重触犯刑律;有的吃请受礼,乱收费用,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执行纪律。据统计,1998-2001年底,全国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达982人,占同时期全国法院违法违纪总数7 026人的14%。
如何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执行干警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部分执行人员心浮气躁,忽视政治学习,放松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政治思想修养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二)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督管理不严。执行人员跟复杂的社会环境接触多,与钱物打交道多,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多,但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渠道不顺畅,监督手段不健全。解决执行权的滥用问题和整治执行秩序混乱问题的措施不够有力。(三)执行队伍人员构成复杂,基础薄弱,先天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体制上原因,“进口”不严、“出口”不畅,造成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四)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解释滞后,执法随意性大,程序公正意识淡漠,在诸多执行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五)法院领导抓队伍建设不够有力。一些领导对执行工作的性质和执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审轻执的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在人员调整时,往往把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识、审判部门不愿接收的人员塞进执行队伍;一些领导缺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只忙于具体案件执行工作,对执行队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一些领导对执行队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管、不敢管;一些领导缺乏敏锐性,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有的甚至麻木不仁,致使小问题酿成大事端。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的发挥,也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的声誉,最终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二、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进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和自我完善。坚持和完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这些都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个社会生活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可以说,我们正处在一个激烈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的多样化还将进一步发展。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要求上层建筑进行相应的变革,必然会给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给我们从事的各项事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必然存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诸方面矛盾的激烈斗争。社会既能在这种斗争中飞速发展,也会在这种斗争中产生一些负面的、消极的东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物质生活现代化和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人生价值观念的扭曲和等价交换法则向上层建筑领域乃至权力机关的渗透,总会相伴产生严重的社会腐败;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或领域,这一负面影响暴露的就越充分。最近一些地方发生和查处的执行干部违法违纪事件尤其发人深思。可以说,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已经和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认真研究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我们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提,对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与我国经济变革和时代要求相比,执行队伍建设的现状存在着诸方面不适应:(一)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正处在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着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经济主体的成立、变更、重组、兼并、改制、撤销,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变化,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和债权物权的对价转换,以及诸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都给执行干警带来了严峻的职业挑战,许多人不熟悉经济,不掌握相关知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错误、产生失误,给工作带来被动。(二)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在执行领域,至今尚无民事强制执行法,适用法律基本原则处断层出不穷的执行事务,借以填补法律空白的能力又普遍较差;长期形成的执行秩序混乱的状况至今未能在根本上得到整治;在社会上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现象的冲击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往往显得力量单薄,执法无力,难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相适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核心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必须时刻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应当时刻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而在执行队伍中,还有一些干部意志消沉,不思进取,贪图享受,有的甚至沉湎于声色犬马之中;有的追名逐利,跑官买官,趋炎附势,甚至仰人鼻息,放弃原则;有的搞利益驱动,权钱交易,公然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都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背道而驰。(四)与“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的要求不相适应。按照这一主题要求,需要司法人员有严谨的依法办事的素养,有坚定的独立司法品格,有干练的雷厉风行作风。而在执行队伍中,有的执行理念陈旧,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于“粗放式”的执行,执行秩序混乱,与法律规定相悖;有的则公然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顺应非法干预的需要,惟官是从,惟言是听,自行其是,执行不公时有发生;有的无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超期限”行为时有发生且不以为然。这些积习是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严重障碍。(五)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时代的强烈要求,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这“三化”标准。而当前以执行法官为主体的执行队伍,较之审判队伍更是先天不足,不符合“三化”标准的状况比较普遍,令人堪忧,改变这一状况所面对的困难和所要付出的努力必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