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质检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事业、社团和企业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中央财政划拨质量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财政、审计监督,协调、督促各类财政监督和审计结论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