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行政和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具体的审计业务,并明确委托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和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内部审计方案。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向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下达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事项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