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行政和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具体的审计业务,并明确委托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和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内部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内部审计方案。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向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内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下达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事项可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