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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开展审前、审中和审后沟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

第六章 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定、规范,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定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是公务员的,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其他人员按照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审计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其所提供审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阻扰、妨碍以及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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