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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济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6号--后续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七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时,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九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本单位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7号--内部审计督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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