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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
   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协议
   三、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项目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计委    文和财政部
  文,甲方向乙方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办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资金年占用费率为  %。
  四、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交付资金占用费。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协议
                               编号: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计委        文和财政部
  文.甲方向乙方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办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资金年占用费率为  %。
  四、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用途用款,并按期还款和交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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