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警戒潮位定期核查制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要定期开展本地区的警戒潮位和潮位基点的核定工作,从今年开始每三年重新组织核查一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对于沿海重要经济带、热点开发区域、灾害脆弱区和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的地区,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核定新的警戒潮位和潮位基点。
三、强化海洋预警报工作机制,实现海洋灾害过程的动态预警和评估
(一)全面保障预报工作业务化运行。要以提高海洋预报准确率为核心,加大对海洋灾害变化规律的研究,提升对各类海洋灾害预报和趋势性预测的能力。在蓝色级别(含)以上海洋灾害预警报期间,要组织开展海上重要作业区、船舶避风港口和锚地等海域的海洋预报工作,为海上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二)完善海洋预警报会商机制。要在年内建设完成海洋预警报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并开展定期海洋预报会商工作。在蓝色级别(含)以上的海洋灾害预警报期间,实行预警报动态会商和发布制度,及时掌握海洋灾害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沟通灾情信息,修正预警报信息发布级别。
四、完善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的发布制度,加强海洋灾害调查与评估
(一)进一步完善海洋应急预案。要建立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海洋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海洋灾害的应急响应标准、程序和处置措施,落实人员岗位责任。要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各种应急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落实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
(二)及时准确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要组织做好灾前、灾中、灾后的应急监测和数据传输工作,建立稳定高效的海洋预警报信息传递机制和预警报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拓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的发布范围,增加发布内容和频次。要建立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滚动发布机制和预警报信息送达验证制度,确保各类海洋灾害信息及时、有效传递到受灾区域的最前沿。要加强与传媒机构的联络,及时刊播海洋预警报信息,并在港口、码头、海水浴场、建筑工地等人口密集区域建立海洋灾害预警报接收和播发设施。要建立大灾过后的预警工作总结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预警水平。
(三)做好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要加强海洋灾害统计调查与评估工作,及时上报灾情信息,建立完整的海洋灾害档案,定期发布海洋灾害公报。要积极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海洋灾害风险区划,为各级政府提供科学的海洋灾害防御决策依据,提升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