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建金管[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要求,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是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或专人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事宜。
三、建设部负责组织、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发布本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推进、指导和监督本管理区域内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设区城市应主动公开下列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二)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沙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