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五)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八)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所属分支机构的信息。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在遵守本意见基础上公开更多信息。对于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各设区城市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网站和办事大厅,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设立资料查询和索取点,为职工和单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按规定程序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或公积金中心应提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个月。
八、缴存职工和单位有权申请查询本人、本单位的缴存使用信息,缴存职工持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可随时查询本人的缴存余额信息。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柜台、办事大厅自动查询终端、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公积金中心应每年定期向缴存职工告知缴存使用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