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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3.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4.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投资管理规定:
  1.擅自变更标准或扩大规模、新增工程的;
  2.虚报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的;
  3.虚假验工或虚报工程完成的;
  4.超批准规模和建设标准列支建设成本的;
  5.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6.挪用、串换建设资金的;
  7.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或办理定期存款的;
  8.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
  9.设有"小金库"的;
  10.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违规违纪事件:
  1.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或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予制止的;
  4.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
  5.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向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重大不良行为: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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