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考核为C、D级或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该建设项目总体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级。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第一年的年度考核风险抵押金和项目考核风险抵押金,在《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签订后20日内交纳。以后年份的年度风险抵押金在上年度考核兑现后30日内交纳。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分为“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效益、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七个部分,考核标准分为年度考核标准和项目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标准
1.综合管理:积极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和“架子队”劳务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机构组建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建设管理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有序,现场管理规范,建设环境和谐稳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理信用评价、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和施工图设计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2.工程质量:质量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已完工程合格率100%,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3.建设安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控制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防措施到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由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
4.工期进度: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及时完成各项报批工作;认真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报批并组织实施,按时编报建设计划和进度报表;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投资考核指标。
5.投资效益:按规定向铁道部报送工程建设年度建议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建议,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验工计价真实,年度投资与工程进度匹配,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建设成本正确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预算之内。
6.环境保护: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水保有关规定,环保、水保工作管理有序,程序合规、措施健全,自觉接受环保、水保监督部门监督,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