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核结果(不含部管铁路公司)为A、B级时,考核部门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考核奖励;项目考核结果为C、D级时,不予考核奖励。A级考核奖励比例参照下表,具体奖励比例由考核部门确定,B级按A级标准的80%奖励。铁路局奖励情况报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建设管理司核备。
工程投资2亿以下2-10亿10亿-30亿30-60亿60-100亿100-200亿200-500(含)亿500亿以上奖励比例‰0.30.3-0.20.2-0.130.13-0.10.1-0.080.08-0.050.05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考核结果为A、B级时,铁道部给予铁路公司(筹备组)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由铁道部确定。项目考核结果为C级时,不予奖励。项目考核结果为D级的,追溯调整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奖励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铁道部管理项目具体列支由铁道部主管部门确定,铁路局管理项目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考核奖励由建设单位发放给建设单位内部参与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奖励费用发放必须符合财务、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组成进行监督。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情况按规定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管理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或项目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将追究时任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现与考核结果不符的,将修正年度或项目考核结论,调整奖罚并追回相应的年度考核奖或项目考核奖,以及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将对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执行本办法的奖罚情况报铁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