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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开户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依据《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开户登记表》(两份);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印章指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以下同)。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 称

 

单位性质

代  码

 

隶属关系

代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发薪开户银行

 

发薪户账号

 

发薪日期

 

缴 存 比 例

个 人

    %

单 位

%

月工资总额

 

月汇缴

总金额

  

汇缴职工总数

 

备 注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单位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程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01行政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共 页
  单位名称:           年度或    月份              第 页

序号

职 工 账 号

职工姓名

身 份 证 号码

月缴存额

备 注

      
      
      
      
      
      
      
      
      
      
      
      
      
      
      
      
      
      
      
      

本 页 小 计

  

合计(首页填写)

  

  单位盖章            制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选定的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关于个人账号的说明如下:
  1. 个人首次开户的,按《核定清册》所载信息对个人进行登记,系统以证件号码为依据生成个人账号,此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2. 系统中存在相同证件号码的,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填制《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单位填写的《开户登记表》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经办网点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 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3. 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核定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4. 单位填妥的转账支票,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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