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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1)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
  (2)收款单位填写缴存单位名称;
  (3)背书:加盖缴存单位预留印鉴。
  5. 单位填妥的《进账单》一式三联,填写要求:
  (1)填写出票人、出票人银行账号、出票人开户行。出票人为缴存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应与支票相对应;
  (2)收款人及收款账号由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填写或盖章;
  (3)金额应与支票金额一致,一张支票对应一份进账单;
  (4)日期填写业务办理日期。
  (二)《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年  月  日

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汇缴    年    月份

单位账号

 

□补缴    人 补缴金额:

应缴存金额

金额(大写):

 

 

 

 

 

 

 

 

 

 

支票金额合计

 

支票张数

 

上月汇缴

本月增加

本月减少

本月汇缴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银行填写

业务类型:                流水号: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汇缴月份:     汇缴人数:       汇缴金额:  

补缴月份:     补缴人数:       补缴金额:

支票号码

支票号码

支票号码

¥

¥

¥

暂存款贷(借)方:

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变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  页 共  页  单位:元

序号

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

增加

减少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计

人数

月缴存额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合计(首页填写)

 

 

 

 


  录入:         复核:         单位盖章
  3.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2)《汇(补)缴书》中“应缴存金额”填写应与“支票金额合计”一致;
  (3)单位只办理汇缴时,在“□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只办理补缴时在“□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用一张支票一并办理汇缴和补缴时,必须用一张《汇(补)缴书》,同时在“□汇缴 年 月份”、“□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应缴存金额”应为“补缴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之和;
  (4)《汇(补)缴书》中“支票张数”应与实际提交的支票张数一致;
  (5)《汇(补)缴书》中“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三栏可以不填写;
  (6)《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三)办理程序
  1. 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进账单》及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汇(补)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核定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一张支票附一份《进账单》;
  2. 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
  3. 单位持填妥的业务票据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网点经办人员办理完毕后,将《汇(补)缴书》、《变更清册》、(单位提交的支票数量超过三张时,还需打印《支票清单》)返单位经办人一份,单位经办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先完成汇缴前变更,再打印《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注:在工行、中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二、补缴
  广义的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
  狭义的补缴是指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2.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3. 与《汇(补)缴书》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 《进账单》一式三联。
  (二)《补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  页 共  页 单位:元

序号

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补缴原因

补缴月份

补缴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盖章

  

本页小计

 

合计

(首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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