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注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退单位经办人到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三)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注销;
(四)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在《注销登记表》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网点留存一份,退单位一份。
第十章 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委托贷款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由经办网点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夫妻双方可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单独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委托提取实行限额管理。委托人应约定其夫妻双方提取比例(指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占总房价款的比例)、提取限额,并明确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可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获取),据此计算本人委托提取限额。该限额以贷款经办网点审核确认的额度为准。本人提取限额=房价款×本人约定提取比例。本人委托提取限额=本人提取限额-本人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每次委托提取的金额为提取当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委托人的委托提取累计额不得超过委托书中约定的委托提取限额。
一、委托提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 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代扣还款委托书或还贷储蓄卡(折);
3.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5. 结婚证(委托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委托提取的,须同时到场签约。若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配偶代其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1.《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样式及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 主借款人
| 配偶
|
姓名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身份证号
| | |
提取比例
| | |
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 | |
提取限额(元)
(所购住房总价款×提取比例)
| | |
委托提取限额(元)
(提取限额-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 | |
个人联系电话
| | |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网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
| 主借款人
| 配偶
|
姓名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身份证号
| | |
个人联系电话
| | |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1.《委托书》中的“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委托提取限额”无需填写。
2. 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字,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三)办理程序
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和《委托书》(可从经办网点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下载);
2. 单位经办人负责审核《申请表》和《委托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核实无误后,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 委托人持上述材料到贷款经办网点提交委托提取申请材料和《委托书》。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及经办网点接柜人双方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4.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将委托人提取信息录入系统;
5.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返委托人《委托书》、《申请表》各一份,经办网点留存各一份,交中心各一份。单位批量办理的,贷款经办网点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
6. 中心会计处在委托提取日的第二个工作日接收委托提取数据,办理资金的划拨,由主办银行按个人明细将资金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到委托人还贷储蓄账户;
7. 委托提取日后,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留存,第二联交中心会计处,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并通知单位领取。
二、委托提取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3个工作日内,到贷款经办网点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变更书》)及相关材料。
因还贷储蓄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贷储蓄账户变更的,由办理贷款的经办人通知其办理信息变更。
(一)相关材料
1. 增加委托人配偶为委托提取人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经配偶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如配偶在签约前已办理过柜台提取的,需提供《提取记录单》);
2. 因离异等原因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委托人夫妻双方变更提取限额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
| 主借款人
| 配偶
|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提取委托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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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可多选)
□1.增加委托提取人:
□2. 自愿取消委托提取
□3.主借款人提取限额由 元变更为 元
配偶提取限额由 元变更为 元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主借款人由 变更为
配 偶 由 变更为
□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主借款人由 变更为
配 偶 由 变更为
|
委托方在签署本变更书时,已知悉编号为
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内容。现委托受托方按以上变更事项对该《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予以变更,并承诺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网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变更办理程序
1. 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贷款经办网点提出委托提取变更;
2.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材料提供是否齐全,《变更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变更书》经办网点留存一份,交中心一份,返个人一份。
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
单位可采用以下简化程序,组织本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的主借款人,批量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组织主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以下简称《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并收取主借款人《借款合同》或《提取记录单》。在组织填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书》中的“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委托提取限额”无需填写。
(2)委托人必须在《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上签字,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 单位经办人负责审核《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核实无误后,按主借款人填写顺序,将《委托书》附在《批量申请表》后,并持《提取记录单》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贷款经办网点。
3. 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银行在相应的《委托书》上盖章,留存《提取记录单》或《借款合同》复印件;未通过的,在《批量申请表》上注明原因。
4. 贷款经办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样式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
贷款经办银行: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序号
| 主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个人账号
| 个人签字
| 银行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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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职工个人签字属实。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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