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1. 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 委托人贷款逾期的;
3. 还贷储蓄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5. 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提取在下一委托提取日自动恢复。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 委托人委托提取累计额达到委托书约定委托提取限额的;
2. 委托人还清贷款本息的;
3.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
4. 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的。
第十一章 错缴更正
错缴更正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属于单位违规多缴的情形。
1. 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 单位核定错误;
3. 单位重复补缴;
4. 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一、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
(2)填妥的《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第一、二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
(3)多缴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职工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单位
| |
单位账号
| | 职工账号
| |
错缴原因
|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单位核定错误
□3.单位重复补缴
□4.其他原因( )
|
涉及月份
| 年 月 至 年 月
|
(总)金 额
| 大写: 小写:
|
单位收款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账号:
|
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 我单位承诺上述职工个人签字属实。
单位公章:
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单位应同时出具被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人数超过3人,可自制明细表(表格要素为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涉及月份、退回金额、错缴原因和签名),作为本申请表的附表。
|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
3. 中心审批通过的,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4. 单位经办人持证明材料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经办网点办理退款;
5.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将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6. 单位经办人为少缴职工办理补缴。
第十二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通过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决议。
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
| | 主 管 部 门
(上 级 单 位)
| |
单位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经济性质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职 工 人 数
| | 月工资总额
|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公积金缴至月份
| 年 月
|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
末次缴存比例
| 单位比例: %
职工比例: %
| 末次月缴存额
|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
申 请 项 目
|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2. 中心审批通过后,在《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一份,返经办网点两份;
3. 经办网点返单位一份《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第十三章 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要完整填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确定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定的月缴存额应经职工本人认可,核定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有缴存额上限的还应执行缴存额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核定清册总表》(纸质及电子版);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核定清册》(纸质及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上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核定;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核定总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经办人员《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各一份,经办网点留存各一份,交中心各一份。
3.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导入核定清册和核定总表内容,核定检查成功后,打印《核定总表》和《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到中心办理核定确认。
第十四章 结息、对账、查询
一、结息
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6月30日中心进行年度结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当年缴存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
二、对账
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单位核定时上报的邮寄地址向缴存单位及职工分别寄发单位对账单、个人对账单。
三、查询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时,可通过以下方式:
1. 柜台查询。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户网点查询,经办网点接柜人员为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或本年度业务明细;
2. 网站查询。职工登录中心网站,输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和姓名,注册查询密码后,即可凭密码查询;
3. ATM机查询。职工持本人联名卡或储蓄卡(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卡)到建行ATM机查询。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1
|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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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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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经办网点审批
| ⑴购房未贷款
| a.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
|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②购房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房价款。
| 1次/年
|
|
b.危改回迁房
| ①拆迁协议 ②购房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
c.二手房
| ①房产证 ②契税完税凭证
| 提取记录单
|
|
d.公有住宅楼房
| ①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 ②购房收据
| 提取记录单
|
|
⑵贷款购房
| a.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贷款本息+首付款
| 1次/季度
|
|
b.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
|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1次/年
|
|
⑶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 ①《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
| 提取记录单
| 无
| 1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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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离休、退休
|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
| 销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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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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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出境定居
| ①户口注销证明
| 销户
|
|
⑺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①户口证明
②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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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①人民法院判决书
| 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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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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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
次数
|
|
| 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
| 到经办网点审批
| ⑼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
| ①+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 ①指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销户
|
|
|
|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国管分中心审批
| ①+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③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单位经办人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 销户
|
|
|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蓄账户的
| ①+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 销户
|
|
|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 ⑽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
|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金额
| 1次/年
|
|
| ⑾自建自住住房
|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1次/年
|
|
| ⑿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发票 ③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 提取记录单
| 租房期×月租价格-相应期间家庭工资收入的5%
| 1次/年
|
|
| ⒀集中封存户提取
|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同⑴-⑿的提取情形
| 销户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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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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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
次数
|
|
| 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
|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 ⒁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 a.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
| 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包括此单位经营状况、预留印鉴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 销户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
|
|
| b.单位不为满足条件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 职工写书面申请(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 调离单位的可销户;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记录单
|
|
| ⒂集体提取
| a.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①②
| ①指《集体提取证明》(附件5)
②指《集体提取明细表》(附件6)
| 职工各自的提取总额度
| 按照⑴、⑵提取情形确定
|
|
| b.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
| ①②
③集资建房的方案及有关部门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
| c.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 ①②
③国管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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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⒃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
|
|
| 注: 1.表1-表3所列各种提取情形,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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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突发事件)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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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 突发事件的具体种类
| 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总额度
| 提取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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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提取
| 再次
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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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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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类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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