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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4.2.4、4.3.1、4.3.3、5.1.8、6.1.4、6.2.1、6.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1.1、5.1.3、5.1.7、5.1.11、5.2.1、6.1.3、6.4.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1.2、5.1.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138-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强制性条文

  4.2.4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电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电量。
  4.3.1建设工程施工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
  4.3.3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5.1.1和5.1.3 建议合并为1条与行标强条一致:
  5.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1.2 一般要求,建议列为非强条
  5.1.5 在有防护的条件下也不能回填、转运、施工?建议为非强条
  5.1.7 建议修改为:
  5.1.7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5.1.8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5.1.11建议后半句与行标强条一致:
  5.1.11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一般要求,建议列为非强条。
  5.2.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1.3 建议修改为:
  6.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一个月内,临建设施应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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