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主体核算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及金安支行: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难以满足职工贷款购房的实际资金需要问题,丰富贷款品种,提高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主体核算方式下,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经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支行(以下简称业务经办支行)可受理组合贷款业务。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二手房及其他性质房屋暂不办理组合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需同时向业务经办支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申请材料。由业务经办支行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交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
四、组合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分别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认可的保证人为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供自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建行委托担保中心办理,抵押权人为建行。
(二)抵押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为建行,贷款于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
(三)质押担保。即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出质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建行,贷款于质押手续完成后发放。
五、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国管分中心核算,商业贷款部分由建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