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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主体核算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自由还款方式,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建行认可的还款方式。

  七、对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不作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比例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可自愿选择提前偿还任意部分贷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逾期扣款按照国管分中心、建行各自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除还款相关事宜外的其他变更业务,国管分中心及建行应协商办理。

  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收款人账户信息应当一致。

  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贷款部分使用2个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存折),分别进行还款。

  十、组合贷款借款人除分别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外,还须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式八份(借款人1份,国管分中心1份,建行2份,担保中心1份,商贷保证人1份,办理抵押登记2份)。《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业务经办支行负责监督协议各方填写、签章。

  十一、业务经办支行监督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具体事项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注明“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具体事项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十二、国管分中心、业务经办支行的组合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应在组合贷款档案资料袋上注明“组合贷款”字样。

  十三、组合贷款期限最高可以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十四、组合贷款的受理、操作流程等业务应严格按照国管分中心、建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组合贷款审核标准及发放应同时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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