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51号)
陕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陕西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0.3、10.2.1(1、2、3、4)、10.2.7、11.2.1(1、2、3、4)、11.2.10、12.2.1(1、2、3、4、5)、12.2.4、12.2.7、13.2.2、14.2.4、15.1.1、16.0.5(1、2、3、4、5)、16.0.8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4.1.2、5.2.1、13.2.4(1)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2、3.0.4、4.1.7、4.2.1.1、4.2.1.2、4.2.1.3、4.2.1.4、4.3.1.1、4.3.1.2、4.3.1.3、4.3.1.4、4.4.1.1、4.4.1.2、4.5.1.1、4.6.1.1、4.6.1.2、4.6.1.3、4.6.1.4、4.7.1.1、5.2.2、6.2.1(1、2)、6.2.2、7.2.1、8.2.1、8.2.2、8.2.3、9.2.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76-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陕西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3.0.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4.1.2 建议修改为:
4.1.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1 建议修改为:
5.2.1 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抗压强度(压缩强度)、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2.1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 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
10.2.7 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