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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13.2.4(1)建议列为单独一条并修改为(属于这条的其它条文另列1条):
  13.2.4 各类建筑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3.2.4-1~表13.2.4-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3.2.4-1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lx)

普通办公室

11

300

高档办公室

18

500

会 议 室

11

300

营 业 厅

13

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11

300

档 案 室

8

200



  表13.2.4-2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W/m2

对应照度(lx)

一般商店营业厅

12

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

19

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

13

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

2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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