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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6.1.1 建议修改为:
  6.1.1 粉煤灰砖砌体房屋当设防烈度高于6度时,应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6.2.1 建议修改为:
  6.2.1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GE = Gk + ΣψEiGki                   (6.2.1)
  式中  GE -- 重力荷载代表值(kN);
  Gk -- 结构构件、配件的自重标准值(kN);
  Gki -- 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kN);
  ψEi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6.2.1采用。
  表6.2.1  组合值系数ψEi

可 变 荷 载 种 类

ψEi

雪 荷 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吊车悬吊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2.7 建议修改为:
  6.2.7 砌体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 = γG SGE + γEh SEhk               (6.2.7)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 --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γEh =1.3;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6.2.8 建议将表中非强制性规定另作条文规定,并修改为:
  6.2.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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