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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注: σ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1.1 建议修改为:
  7.1.1 粉煤灰砖多层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沿所有的纵、横墙贯通。
  1 居住建筑与办公楼等多层民用的木楼盖、屋盖的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2 多层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3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设置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圈梁。
  7.4.1 粉煤灰砖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当为酸性侵蚀介质的地基土时,不得采用粉煤灰砖砌筑的基础和地下室。

  表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体所用的砖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

基 土 潮 湿 程 度

粉 煤 灰 砖

水 泥 砂 浆

一般条件

MU15

M7.5

含饱和水的

MU15

M10


  8.3.1 建议修改为:
  8.3.1 粉煤灰砖砌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A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B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三层、7度及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8.3.1 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四、五)

三、四

(三、四)

二、三

(二、三)

外墙四角;

楼、电梯间四角;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

(五)

(四)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七、八)

六、七

(六、七)

五、六

(五、六)

四、五

纵、横墙交接处;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二倍;

下部1/3楼层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内纵墙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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