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σ
o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1.1 建议修改为:
7.1.1 粉煤灰砖多层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沿所有的纵、横墙贯通。
1 居住建筑与办公楼等多层民用的木楼盖、屋盖的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2 多层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3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设置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圈梁。
7.4.1 粉煤灰砖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当为酸性侵蚀介质的地基土时,不得采用粉煤灰砖砌筑的基础和地下室。
表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体所用的砖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
基 土 潮 湿 程 度
| 粉 煤 灰 砖
| 水 泥 砂 浆
|
一般条件
| MU15
| M7.5
|
含饱和水的
| MU15
| M10
|
8.3.1 建议修改为:
8.3.1 粉煤灰砖砌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A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B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三层、7度及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8.3.1 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 设 置 部 位
|
6度
| 7度
| 8度
|
(四、五)
三、四
| (三、四)
二、三
| (二、三)
二
| 外墙四角;
楼、电梯间四角;
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六)
五
| (五)
四
| (四)
三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
(七、八)
六、七
| (六、七)
五、六
| (五、六)
四、五
| 纵、横墙交接处;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二倍;
下部1/3楼层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内纵墙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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