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砌体构件截面面积A<0.3m
2时,强度调整系数按下式确定:
γ
a=0.7+A
式中γ
a--强度调整系数;
A--砌体毛截面面积(m
2)。
3 当钢渣普通砖及钢渣多孔砖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表3.0.4中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调整系数γ
a为0.90;对表3.0.5中的砌体各强度设计值,强度调整系数γ
a为0.80;当验算施工中的房屋构件时,取强度调整系数γ
a为1.0。
4.2.2 建议修改为:
4.2.2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部位采用钢渣普通砖砌体时,所用的砖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砖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
地基土层情况
| 钢渣普通砖
| 水泥砂浆
|
稍潮湿的
| MU15
| M5
|
很潮湿的
| MU15
| M7.5
|
含水饱和的
| MU20
| M10
|
4.2.3 建议修改为:
4.2.3 当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部位采用钢渣多孔砖砌体时,应用水泥砂浆将孔洞灌实。
5.1.1 建议修改为:
5.1.1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7.3.14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按表5.1.1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