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7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41号)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请示》(东证〔2009〕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江苏、浙江、上海以外地区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上海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昆山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管理昆山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张家港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管理张家港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常熟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分公司,管理常熟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吴江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管理吴江的证券营业部。
核准你公司在太仓设立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分公司,管理太仓的证券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相关内容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