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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比上年同期上升19.62%,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体现在: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激增、买卖合同主动违约比例增大、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暴露、涉重点工程项目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外商撤资外逃以及弃企逃债现象开始蔓延、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中小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民营企业破产比例明显增多,等等。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定位,积极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在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配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所作为,为开创新时期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明确定位,统一思想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要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矫正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错误观念,坚持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司法立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一,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决定了商事审判工作必须采取主动服务、积极保障的司法立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则之间也有着紧密互动的关系。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程,可以发现:在经济体制层面上,体现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在市场竞争层面上,体现为从没有市场竞争向培育和鼓励市场竞争的演变过程;在国家干预层面上,体现为从国家全面过度干预向国家适时适度干预的演变过程;在法律层面上,体现为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在司法层面上,体现为从经济审判到商事审判,不断推动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建立健全和裁判理念与时俱进、妥当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商事审判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积极推进和大力保障的立场,充分发挥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良性互动功能,这已经为人民法院三十年来的商事审判历程所见证。应当强调,商事审判工作代表国家通过裁判方式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干预,不是要阻碍市场化进程,更不是要逆转市场化方向,而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化解和解决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保障国家经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种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种体制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理念,而不能采取西方发达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所谓保守的司法立场。商事审判工作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其在人民法院体系和国家体制中的制度价值,而一味地强调消极司法、被动司法,则必将严重减损人民法院自身的制度价值。当然,司法有其被动性特质,但司法的被动性绝不意味着商事审判工作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无动于衷和消极懈怠,更不意味着商事审判工作可以将自身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外。应当看到,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并非绝对保守中立,而是随着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的变化而改变其司法立场和司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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