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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三、评选程序
  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国资委群工局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经公示、审核后,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和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各1份),于2007年12月28日前报全国妇联宣传部。全国妇联宣传部按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上述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每单位推荐1人);在中国妇女报、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中国妇女网等媒体上对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全国妇联组成评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者经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未被评为标兵者,颁发标兵提名奖证书。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名单时,要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超过15%(含15%);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的比例不低于10%(含10%);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省级妇联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需提供以下材料: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的录像资料;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3张(文字材料和照片请附电子版)。各地可在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人选中各确定1-2名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附电子版)。
  3、各地在确定推荐人选后,要制定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名单汇总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附电子版),并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妇联。
  五、表彰方式
  全国妇联向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向全国三八红旗手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向全国三八红旗集体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于2008年“三八”节前夕在人民大会堂进行表彰,届时将邀请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代表和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进京参加表彰大会。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全国妇联宣传部
  邮政编码:100730
  联 系 人:贺连辉 倪 妮
  联系电话:(010) 65103156 65103124
  传  真:(010) 65103167
  电子邮箱:xinwenchu739@sina.com

  附件: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名额分配表
  2、全国三八红旗手登记表
  3、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
  4、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7年11月2日

  附件1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全国三八红旗手名额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额

单位

全国三八红旗手名额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额

北京

42

38

广西

28

24

天津

35

31

海南

24

20

河北

38

34

重庆

32

27

山西

30

27

四川

38

33

内蒙古

25

22

贵州

25

21

辽宁

33

31

云南

29

26

吉林

29

27

西藏

20

16

黑龙江

30

27

陕西

32

29

上海

40

36

甘肃

25

20

江苏

43

40

青海

23

19

浙江

42

38

宁夏

23

19

安徽

34

31

新疆

23

20

福建

35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

5

江西

32

29

解放军

30

22

山东

44

40

武警部队

10

7

河南

44

40

中直机关

20

17

湖北

38

35

中央国家机关

25

22

湖南

38

35

国资委

25

15

广东

4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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