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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5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经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外交部会签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录像片)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系指境内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以下简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方)在境内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等方式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行为。
  本规定中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录像片”系指音像出版单位制作的供出版、发行、放映或播放的具有故事情节的录像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联合制作(简称合拍)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其条件如下:
  (一)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播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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