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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失效]

  (二)剧本由双方共同确定;
  (三)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包括剧本作者、导演、主要演职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电视剧(录像片)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协作制作(简称协拍)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录像片)制作方式。
  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第七条 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方式。
  第八条 申请合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全剧中文剧本或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
  (三)制片人、导演、编剧履历、剧组演职员名单;
  (四)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五)合作意向书;
  (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者应提交投资人履历)、资信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外方第三者担保书。
  第九条 申请协拍电视剧(录像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10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剧本中涉及我国的内容以及景点章、集的脚本;
  (三)剧本作者、导演及主要演职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意向书;
  (六)必要时需提交外方的资信证明。
  第十条 申请委托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中央单位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及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其他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和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由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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