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围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每月提出宣传工作重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月排名制度。制定和落实车管、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窗口单位宣传阵地建设标准,年底宣传阵地建设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五、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控
12、严格查处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针对辖区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变化情况及特点,明确勤务管理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制定具体的勤务安排方案和考核办法。年内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13、针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持续开展相应整治,严格落实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制度,并加强沿线巡逻管控。严查客车在高速公路中途停车卸、载乘客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整治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力争全年高速公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14、贯彻执行
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公通字[2008]54号),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应对恶劣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等进行一次检查评价,督促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六、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15、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严查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等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特别是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16、认真落实《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三号修改单,在机动车检验、新车注册等环节严格对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情况进行把关。对新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不合格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在用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和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年内,车辆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和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