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沙尘暴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警报。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两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警报。
(二)红色警报。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两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有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警报。
第十条 高温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警报。当两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7°C,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发布高温橙色警报。
(二)红色警报。当两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最高气温持续3天达到37°C,并有成片的最高气温达到40°C或以上,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发布高温红色警报。
第十一条 大雾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警报。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至少有三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天气,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雾橙色警报。
(二)红色警报。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至少有三个省(区、市)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天气,且有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雾红色警报。
第三章 警报签发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橙色警报由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值班首席预报员签发,红色警报由国家气象中心主任(中央气象台台长)(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警报时,应事先与有关省级气象台会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本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上述标准时,也可以考虑发布相应警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未达到警报标准时,按现有业务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