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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1、油料处理设备,包括筛选清理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大豆)、轧胚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2、油脂精炼设备,包括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脱臭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3、压榨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4、浸出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冷凝器、尾气回收装置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必须按期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检修。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处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车间设备表面保持清洁。定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跑、冒、滴、漏和粉尘外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检验员、保管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均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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