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粮食原料贮藏应执行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露天存放时,必须高于地面码放,场地干燥,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间较长的,要定期检查粮温及虫蚀情况,并适时安排倒仓。辅料、包装物应有专用库房。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具有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库房中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不同品种的原料、辅料在运输、储存中应避免混装、混储。运输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无破损。所有包装物品和运输工具不得对原料、辅料产生污染。
第三十条 对各生产班次领用原料辅料、包装物的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