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第三十二条 入机原料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风网系统应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效果良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车间停车一定时间后,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污水排放应有直通沉淀池的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
第三十四条 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
第三十五条 因设备或其它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品未经回机,不得直接包装出厂。回机物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待回机物料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妥善保管。被污染的成品、半成品不得回机。
第三十七条 小麦粉进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 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
第三十八条 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随时观察封口机工作情况,发现断针应及时用磁铁找齐,如无法找齐,应回机磁选。
第三十九条 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严于相关标准的内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