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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生产技术管理规则(试行)》和《“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产品质量把关。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具备能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质量管理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停止出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每个生产班次至少应配备1-2名检验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第四十六条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使用添加剂或转基因原料的,必须标明。

第八章 成品与销售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成品库内,成品不能和地面或墙壁直接触,地面须设铺垫物,成品垛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3cm。

  第四十九条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与成品储存、搬运无关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鼠、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干燥、洁净。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退市召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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