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粮店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售货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检,取得《国家职业标准 粮油购销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售货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售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进入店内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将与经营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等带入店内,不得在店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四章 商品采购
第十五条 粮店应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所有供货商要进行资质审查。供货商须经国家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属于生产加工企业的,应取得质量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供货商资信状况良好,无欺骗客户或损害客户利益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粮店应有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人员,有文件化的采购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采购的商品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市场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 粮店对购进的每批商品均应查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以及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对不合格或即将过期的商品严禁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