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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5]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适应电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现将重新修订的《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邮电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加强公用电话管理,方便用户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电话是指经当地邮电局(电信局)批准同意,设置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以及农村乡镇、公路沿线等地,供用户使用,并按规定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全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县邮电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该地区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用电话是社会公用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局应依靠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发展公用电话,并加强日常管理。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公用电话的服务水平。
  第五条 公用电话服务业务是邮电局(电信局)统一经营的电话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开办方式分为委托代办和自办两种。
  委托代办是指当地邮电局(电信局)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公用电话服务业务的方式。
  自办是指当地邮电局(电信局)自己开办的,并提供公用电话服务业务的方式。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公用电话的种类:
  (一)普通公用电话:采用普通电话机加计费器,有人值守。其使用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种:
  1、专供拨打去话使用,不接受来话;
  2、主要供拨打去话使用,并接受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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