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喀什老城保护工作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喀什老城保护工作的函
(文物保函〔2009〕7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近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主席古斯塔夫·阿罗兹先生致函我局领导,表示极为关注喀什老城大规模改造的报道,对喀什老城的保护表示忧虑,并认为应慎重考虑将喀什老城纳入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申报项目。经研究,我局对此事提出意见如下:
  一、鉴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请你局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派员和有关专家赴喀什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喀什老城改造有关情况和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请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我局。
  二、请你局商喀什地方人民政府,就喀什老城列入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申报项目一事提出明确意见,与调查情况一并上报。
  三、请你局协调喀什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喀什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