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
(国海发[2008]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4]336号文件颁布的《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发[2004]21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HY070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海籍调查规程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域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3.2 利益相关者
与项目用海有直接或间接连带关系或者受到项目用海影响的开发、利用者。
3.3 用海风险
项目用海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意外事故,对海域功能或相邻开发利用活动可能造成损害、破坏乃至毁灭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损害的程度。
4 总则
4.1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a) 科学、公正、客观;
b) 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c) 与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
d) 保护海域资源和生态,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e) 节约用海;
f)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4.2 论证内容
论证内容包括:
a)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b)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c) 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分析;
d) 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分析;
e) 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f) 结论、建议与对策。
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进行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分析,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分析,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包括报告书及资料来源说明等附件。
4.3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论证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
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如下:
准备阶段:论证单位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用海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用海类型、用海方式、规模及环境条件进行初步研究,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方案,确定论证工作等级、论证重点和调查范围,成立项目工作组,落实人员及分工,做好仪器设备、资料等方面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