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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良好认证审核实践案例同行评议交流办法(试行)》等四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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