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
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约束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引导认证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行业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要 求
第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维护认证结果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