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连北大车行股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25日 证监发审字[1995]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大连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大连凌水农工商总公司栾金公司等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88]20号)、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同意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大银金字[1988]531号文)、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5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复审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个人股股票上市材料的请示》(大政[1993]8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请示》(大政[1994]57号),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总额为70,302,491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为35,931,401股,其他法人持有的股份为15,559,570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为18,811,520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