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建议可以一并附具意见协调情况、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等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根据汇总的立项建议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局批准。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类别、起草部门、年度目标等。
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意见,并视情况征求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等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经法制部门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展相关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承担的本年度立法项目的进展情况报送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定期将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报局领导。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调整立法计划的建议,报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六条 按照立法计划,起草部门具体负责立法项目的文本起草、编制工作。
起草部门起草立法文本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起草立法文本,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立法项目送审稿。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送审稿编制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及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立法参考资料等。
第十九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发回起草部门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材料。
第四章 审查报批
第二十条 送审材料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立法项目,法制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