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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查前,法制部门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视情况,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
  (二)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协调、衔接;
  (三)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
  (四)是否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
  (五)是否符合立法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的要求;
  (六)是否符合其他立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海洋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依照审查及送审稿修改情况,编制审查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制度设定的合法性、草案送审稿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送审稿由法制部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提请审议时,除提交送审稿外,还应当一并附具编制说明、审查说明以及有关论证材料目录。

第五章 审议报送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对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做编制说明,法制部门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需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修改完善报局审定后,法制部门承担文本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洋法规送审稿报送有关上级机关后,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配合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做好审查、批准工作。
  上级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送审稿设定制度及措施有重大调整的,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呈报局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已列入立法计划一类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完成报送工作的,国家海洋局成立立法工作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法制部门、起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负责该立法项目的配合审查工作。立法工作组的日常事务由法制部门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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