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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文印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办理,做到版面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用印,按照局印章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分发时要进行登记,填写清楚公文的标题、密级、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出公文,应通过机要部门传递。涉密公文应当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和编号,“绝密”公文还应当在信封封口处加盖专用密封章或加贴密封签。

  第四十条 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使用公共互联网和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公文。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局收公文,由局机要部门负责签收、登记,分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部门(单位)收文,由部门(单位)负责签收、登记。

  第四十三条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将公文的标题、密级、字号、发文机关、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清楚。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收到公文,负责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及时将公文呈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退回来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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