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下列油气开发工程,国家海洋局可以委托海区分局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无人平台;
(二)平台上既无生产水处理系统,也无含油生产污水排放的;
(三)时间紧急需要委托的其他工程。
海区分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书面报告国家海洋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或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同时抄送所在海区分局。
对试运行60个工作日内不具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内,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第十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建设情况、工程总投资和环保投资情况、环评报告书和环保设计篇章的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环保措施和环保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发改委对工程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意见;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有关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内容;
(三)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
(四)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节能减排有关批复文件;
(五)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六)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承担。
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单位、与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监测机构不得承担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区分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验收。
海区分局自接到国家海洋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海监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
(二)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验收会应由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中国海监执法人员以及与该工程无利益关系的工程和环保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该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议,并提出验收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涉及国外公司的由作业公司或业主参与设计和施工的人员代表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会。
第十四条 由海区分局组织验收的,海区分局应当自竣工验收审查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及建议报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