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东梅县荷树园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2009年2月12日 国能局电力〔2009〕1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请求同意梅县荷树园电厂三期2x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粤发改能〔2008〕13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广东省经济社会用电需求,同意广东梅县荷树园电厂三期工程(2x30万千瓦)开展前期工作。
二、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外部条件,做好项目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电厂接入和银行贷款等工作,并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文件。
三、请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电力产业发展政策和抗灾能力建设等有关要求,对机组选型、建厂条件、抗灾能力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进行论证,优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请按照《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要求,开展煤矸石相关工作,并取得相应文件,要确保煤矸石资源量,防止使用已决定关闭的小煤矿的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