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煤炭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9年1月15日 发改基础〔2008〕367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珠海港高栏港区北顺岸煤炭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交〔2007〕1532号)和《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北顺岸煤炭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部分内容变更的补充请示》(粤发改交〔2008〕1075号)等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公用煤炭泊位通过能力不足的矛盾,适应船舶大型化要求,提高运输效率,同意建设珠海港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煤炭码头工程。
二、本项目建设1个10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巧万吨级散货船设计)、3个3千吨级和1个2千吨级装船泊位(码头水工结构按靠泊7万吨级散货船设计),设计年通过能力为1500万吨(其中接卸能力800万吨、装船能力700万吨),码头长度为709米。
三、项目总投资约173234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5 %,为60632万元,由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占股40 %)与香港秦发贸易有限公司(占股60 %)分别以自有资金投资;资本金以外投资112602万元使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经营期限50年。